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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动态: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时间:2023-04-05 11:06:34 来源:法问

公司盈余分配之诉,目的在于保护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这项权利对于小股东而言更为重要。但若只看到法律赋予的利润分配权利而忽略适用条件,想当然的发起一场公司盈余分配的诉讼,最终也只能以败诉收场,得到一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网友咨询:

肖某、刘某和关某出资设立了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作出特别约定。公司成立后,运营正常,但一直未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肖某以未分配年度股东红利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年度股东红利。请问,肖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资料图)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王朝威律师解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肖某以股东名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肖某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前置程序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无法律依据。如股东会决议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那么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属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非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决的事项,即使是对股东会决议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也只有否决权而无变更权。也就是说,即使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侵害了肖某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宣告无效,但新决议仍然是由股东会作出。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王朝威律师补充: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相比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要求分取公司红利的权利,但此权利建立在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盈余的前提之上,且同时还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对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批准。

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利润如何分配、何时分配,属公司自治范畴,均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公司盈余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与否、如何进行分配均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由公司股东会自行审议批准,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无权决定公司利润是否应当分配。换言之,即使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公司愿意放在那不进行分配,法院也无权强制对该笔利润进行分配。

标签: 人民法院 股东会决议 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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