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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全球快播报

时间:2023-04-05 11:17:22 来源:法问


【资料图】

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全国拖欠工程款近35亿元,而1995年则猛蹿至600亿元,截至 1998年底,更是达到了3570亿元,而且现在仍在不断增长。据调查,目前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

网友咨询:

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可以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吗?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许仙凤律师解答:

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仅对该工程拍卖价款或者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工程拍卖款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额,按照普通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清偿。

许仙凤律师补充:

一般施工合同文本中均不会刻意约定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因施工方本身即为赚取利润为目的,自然以现金支付(含转帐、银行承兑等方式)为首选。但实践中也存在施工单位直接以占有开发房产一定股份等为目的的结算方式。从法理上分析,无论工程款是以现金结算还是以一定权益划分(公司股份、建筑物产权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受到保护。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清偿方式,无论工程款以哪种形式结算,最终会以现金价值作为核心衡量因素。在首选的现金支付不能达成时,则会围绕可折价成现金的财物展开。试举例:某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约定现金结算,但开发商后期资金困难,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围绕基于建筑物、土地及开发商公司股权等处于或将处于开发商处置权下的财物进行协商与划分。实践中常见的“以房抵债”正是其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做法,也是工程款清偿方式与其他债务清偿较有特点的方式。关于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并无一定之规,一言以蔽之:只要是开发企业可控的财物,均可协商用于清偿,如公司股权、建筑物产权(所有权、使用权)。

许仙凤律师总结:

任何债务的清偿方式选择,均应考虑该方式的可行性(可落地),这也正是在工程行业“以房抵债”非常多的原因,毕竟,房屋价值的评估并不像股权那么复杂,且也更容易变现。

标签: 施工单位 现金支付 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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