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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讯:P2P平台一旦出事,员工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3-04-04 18:20:20 来源:法问

2013年3月,某甲预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以偿还他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的诸多贷款,为此成立了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乙受邀担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供其身份证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和一张银行卡,该卡被某公司作为投资人转款的指定银行账户。此后某乙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另查某乙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席了该公司的开业典礼,会上举行了代表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还款协议的仪式。该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宣传,用超高额的利息吸引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到某乙的银行卡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该公司账户。2014年该公司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拒绝返还被害人已经到期的本金和利息。经审计,本案共有1009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亿多元。

案件焦点:某乙未参与公司经营,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对犯罪行为不知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某甲,那么某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乙是该公司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开立的银行卡作为某公司投资人的转账收款账户。某乙虽没有到某公司上班,但每月获得人民币5000元的报酬,后期提高到每月人民币10000元。某乙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加了某公司的开业典礼,并参与了与投资人签署还款协议的仪式,应当了解该公司从事网贷业务。此外某乙的手机绑定了涉案银行卡,其完全知晓该公司每日收取投资人的大量投资款并立即被某甲等人转走的事实。并且在2013年9月之后某乙加入了该公司的QQ群,进一步明确了解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故应当认定为某乙至少在此时已明知某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而在客观上予以协助。因为他的帮助行为作用较小,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宽处罚。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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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责任以及单位犯罪引发的刑事责任。担任网络借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挂名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当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未参与实际经营或对犯罪行为不知情,否则将面临被判处刑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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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一旦出事,往往触及刑事犯罪,最主要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对于这类型的犯罪,有单位犯罪也有个人犯罪。首先要区分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P2P公司也是大量用工的公司或者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因此对于员工的职业风险也是大挑战。

无论是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从业人员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关键问题在于平台是否设“资金池”,平台是否将客户资金据为己有,以及所在的职位对此是否知情。概括地讲,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很难说清楚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资金往来情况完全不知晓,因此职业风险相当大。有线下经营部门的公司,由于线下运作的运营模式一般依靠工作人员的口头宣传拉拢客户、现场签单过程中通常存在言语上的欺骗或蒙蔽,最后包括资金的存管和转移也依靠员工进行办理。因此一旦涉嫌犯罪,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多数以共同犯罪论处。只有少数公司采用技术外包形式,而即便是技术外包,受托方也需知晓平台的具体运营模式才能进行相应的技术设计。

P2P网贷平台较传统金融服务更为普惠、便捷,让更多大众真正参与金融领域,为更多中小企业速效解决问题。但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组织机构缺陷、法律体系不完备等因素,P2P网贷平台面临诸多法律风险,P2P从业者的职业之路也充满荆棘。作为P2P从业者应该更多了解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 ,核查所在平台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做好自身定位,也要了解所在公司的经营模式,避免成为公司的帮凶,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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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P2P平台的一般从业人员或普通职工,一般不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因为接触不到公司的核心信息,甚至在一些涉及非法集资的平台里工作的员工其实也是受害者,很多平台要求员工投资自己公司的产品,或者通过员工带动周围亲友投资的形式来发放奖金,如E租宝。还有的平台拖欠员工工资,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后,连合法的工资都无法支付。

此外,对于一些特大典型案例,情况更为复杂。比如2015年12月 23日,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大集团”被媒体报道因涉嫌非法集资四名高管被羁押,同时警方冻结了大大集团账户。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布《马申科、单坤等20人、2单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案受理公告》,其中马申科为大大集团总裁,单坤为集团首席执行官。也就是说该案既定了个人犯罪也涉及单位犯罪。

标签: 法定代表人 非法集资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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