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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要闻:两份遗嘱所立的内容不一样如何继承,如何区分遗嘱的效力?

时间:2023-03-26 11:15:06 来源:法问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两份遗嘱所立的内容不一样如何继承,如何区分遗嘱的效力?

网友咨询:一对老夫妻去世后留下三份遗嘱,兄弟三人各以其中一份遗嘱为准,争夺房产,发生纠纷。两位老人于1986年1月所立的自书遗嘱写明将三间瓦房给长子,于1991年3月所立的自书遗嘱写明将此三间瓦房留给次子,最后的自书遗嘱又将这三间瓦房留给小儿子。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资料图】

云南九正律师事务所张爱萍律师解答:

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个人财产,至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它可导致遗嘱继承的开始。真实合法的遗嘱的效力,即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写明的方式分配遗产,而不受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自由。”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财产可能发生变化,如财产灭失;继承人可能发生变化,如继承人死亡;遗嘱人的感情可能发生变化,如遗嘱人愿将财产另给他人。基于这些原因,遗嘱人需要变更,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表达新的意思。

遗嘱撤销的方法,我国《继承法》只是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知道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即便非公证遗嘱立在公证遗嘱之后,只要未经过公证程序撤销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原公证遗嘱仍然有效;若数份遗嘱均未经过公证程序,则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老夫妇将三间瓦房留给小儿子的遗嘱是最后所立,所以应以此份遗嘱为准。

张爱萍律师解析:

遗嘱的形式分类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标签: 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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