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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闻】“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时间:2023-05-26 05:08:39 来源:法问网

2020年的春节,这是一个不同的假期。疫情不断发展,无数人放弃假期奔赴一线,团结的力量在此刻彰显;而我们留在家里,守住自己脚步,每天的生活一样而不同。疫情来势汹汹,中央和多地政府也因此因地制宜推出全方位防控举措,包括将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期复工、限制部分地区人员出入等。

而企业迟迟不能开工也造成了不少之前签订的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疫情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与此相关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限、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等各类期限和期间的认定也可能受到影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可避免。那么,就有人会提出疑问——“新冠疫情”背景是否满足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要素呢?


(资料图)

一、什么是民法概念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主要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其中:

《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的爆发,是任何人所不能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同时其造成的后果亦是不可克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构成不可抗力。但从中国法律规定来看,就“新冠疫情”进行不可抗力免责抗辩不仅要求“新冠疫情”(包括疫情和防控措施)本身构成不可抗力,而且要求其与履约不能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需要考量通知和证明义务、相对方减损义务、可以免责的范围、公平原则的运用等情况。

综上,笔者建议,相关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且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个人或者企业,应提前向合同缔结的另一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同时尽可能地提前预备解决方案,以便后续弥补措施的进行,以将自身以及企业遭受的损失减到最小。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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